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7期。
作者:邬洪明
作者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革新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进步的建议》(国办发〔2025〕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正式发布,聚焦发挥招标投标角逐择优用途,从九大方面提出了二十项具体手段。其中第七项手段“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规定,“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健全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征和需要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打造完善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不难看出,21号文一方面强调招标人定标规则的公开和对评标报告的复核义务,其次从更高层面一定了“评定离别”规范的价值,为巩固革新试点成就、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指明了方向。
1、案例介绍
某县安置房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为浙江某国有控股公司,委托浙江某工程咨询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于2025年8月十日9时30分在该县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公开开标,并于当日17时20分定标。因首次公示内容不全方位,2025年8月30日重新公示,公示期限自当日始3个工作日。依据公示内容,项目使用票决法定标。经定标委员会票决,江苏A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江苏A公司)3票、浙江B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浙江B公司)4票、浙江C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浙江C公司)0票,进而确定浙江B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436万元。同时,项目还以附件形式公示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打分明细,其中江苏A公司82.53分、浙江B公司79.41分、浙江C公司77.54分;
并公示了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定标推荐理由,投票给浙江B企业的主要理由是“定标材料指向性营业额较突出与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票给江苏A企业的主要理由是“当地有分公司,当地化服务较好”。
2、案例剖析
(一)“评定离别”规范背景
2025年,《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浙江拓展国家规范与革新招投标试点工作策略的批复》(发改法规〔2025〕3007号)赞同浙江试点策略的总体思路、主要目的、试点内容和保障手段,其中拓展“评定离别”试点是一项要紧内容。后浙江进步改革委陆续批准省重点工程设计范围和海宁市、义乌市、瑞安市、萧山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嘉善县等地拓展“评定离别”试点工作。此后,江山市、衢州、温州、金华、宁波、湖州等地也纷纷推出“评定离别”试点政策。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范围改革,稳步推进招标投标“评定离别”试点工作,2025年3月28日,浙江进步改革委面向义乌市、杭州萧山区、瑞安市、海宁市、嘉善县五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印发《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试点定标操作引导(试行)》(浙发改公管〔2025〕79号);
2025年9月26日,浙江进步改革委面向全省各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印发《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离别”操作引导(试行)》(浙发改公管〔2025〕256号,以下简称《引导》),用于指导和规范浙江“评定离别”改革试点工作。
(二)《建议》需要与实务分析
1.案例中招标人将定标理由对姥爷示是不是合理?
依据《引导》附件《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推荐中标人及理由。对于是不是需要在发布中标公示的同时将每位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因对姥爷示并未作需要。根据浙江的一般做法,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公告,且均需要在当地公共资源买卖网发布,而定标结果公告内容主要有三种状况:第一种是只公告定标结果;
第二种是公告各中标候选人得票状况和定标结果;
第三种是不只公告得票状况和定标结果,还公告每位定标成员(隐去名字)对中标候选人的票决理由。笔者通过对浙江某试点区域140多个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离别”项目的问卷调查发现,投标人常见期望定标结果的公告内容尽可能全方位。案例中,江苏A公司为评标委员会给出的综合得分排行榜首位(82.53分),而招标人最后却将综合得分排名第二(79.41分)的浙江B公司定为中标人,其中缘由势必是江苏A公司、其他中标候选人甚至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进步改革委网站在回话关于是不是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时觉得:国家层面没统一规定,但从提升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同意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有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参照上述对评标公示的需要,在“评定离别”模式下,案例中招标人在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每一小项分数的同时,还公示了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和理由,体现了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的担当和广泛同意监督的勇气,也是对投标人特别是各中标候选人定标知情权的尊重,彰显了“评定离别”模式下其依法评标、合规定标的敬畏之心。
从21号文需要“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角度剖析,案例中招标人将定标投票及其理由对姥爷示,致使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处于可比较、能追溯的情境下,可以一清二楚,不只符合21号文的需要,更是有效解决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疑惑的“一剂良药”,体现阳光定标,彰显主体担当,值得一定和推广。
2.案例中定标理由在内容设置方面是不是值得商榷?
21号文第七项手段需要“保障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征和需要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与2025年5月1日起实行的《招标投标范围公平角逐审察规则》(八部委令第16号)一脉相承,在重视保障招标人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因此,“评定离别”模式下,定标方法使用票决方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投票如使用记名方法,还需注明投票理由。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方法,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上确定1名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应按‘角逐和择优’‘优中选低、低中选优’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案例项目公示的定标理由为“定标材料指向性营业额较突出与公司整体综合实力较强”和“当地有分公司,当地化服务较好”,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定标原则和需要呢?显然,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角逐和择优”“优中选低、低中选优”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原则,没办法直接与定标理由进行关联并作出判断,需要通过剖析定标要点来对定标原则和票决依据进行具体化。
在“评定离别”规范中,定标要点是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实质状况综合考量并确定哪一家里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考量原因,有时还会进一步细分为“择优要点”“比劣要点”等。依据《引导》,定标要点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建议、定标核查状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拓展了考察、质询),其中定标核查状况充分体现了21号文第七项手段需要“打造完善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的内涵。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点包含“择优要点”“比劣要点”与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因案例项目定标理由没体现“比劣要点”的内容,故笔者着重从“择优要点”角度进行剖析。
案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择优要点”包含七项内容:(1)近一年在工程所在地所缴税收、企业产值、财政贡献度;
(2)投标价格;
(3)企业资质对应定标项目的等级;
(4)信用等级;
(5)工程所在地类似营业额(企业或项目负责人);
(6)企业所获荣誉(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7)对企业及项目班组(团队)的认同度,有关当地化服务等。因此,案例中对浙江B企业的第一个定标理由“定标材料指向性营业额较突出与公司整体综合实力较强”依据(1)(3)(5)三项定标要点断定;
第二个定标理由“当地有分公司,当地化服务较好”依据第(7)项定标要点断定。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区域的市场主体,不能以不合理条件或者商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与21号文“坚持全国一盘棋”“禁止在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的规定,案例中第二个定标理由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其对应的定标要点(1)和(5)也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精神。
3、实务启示
在“评定离别”模式下,定标理由是招标人依据定标要点和定标办法经过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的公平、择优比较后,推荐中标人的综合性结论依据。定标理由的内容既要与定标要点及其内容相对应,又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精神和政策需要。《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定标要点的设置应落实法律、法规和21号文等的需要,选择既符合招标项目实质状况又能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要点,防止因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平角逐等需要而给项目推行带来连锁的负面影响。